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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违规放行通勤车致14人溺亡,交警交通等10人追刑,县长等15人受处分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石家庄市平山县钢城路滹[hū][tuó]河段“10.11”车辆落水重大事故

漫水路段操作不当致大客车翻车落水交通管控卡点违规放行车辆驶入禁行路段通知、挪动路锥4人追刑大客车非法营运客车动态监管流于形式交警交通等10人追刑,县长等15人受处分交警处分8人、交通处分7人,交警追刑2人、交通追刑1人4名党政领导受处分

2021年10月11日6时43分,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大客车(冀AY5228)通过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临时绕行便道漫水路段时发生落水事故,造成 14人溺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00万元。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相关企业人员和管控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挪开隔离路锥放行车辆,驾驶人冒险驶入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漫水路段,受水流、路面颠簸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有效控制车辆,引发的一起通勤车载客运输落水重大责任事故。


一、基本案情

【一路放行,员工接送车侧翻入水】2021年10月11日6时05分,任国增驾驶事故车辆从停车场发车,依次在6个上客站点停靠,共搭载50人,均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职工。6时38分35秒,逆行至事故路段南侧管控卡点后停车,任国增询问敬业公司车队队长张尚雁前方漫水路段能否行车,张尚雁未明确答复,随后离开2分21秒后又回到车前告知任国增“觉得没事”。6时41分18秒,张尚雁移开第一排的2个隔离路锥,随即又移开第二排的1个隔离路锥,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王吉平也随即将身边的2个隔离路锥移开,将车辆放行,平山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2名执勤辅警韩腾宇、张恒在执勤车上看到车辆通过但未予以制止。同时,张尚雁电话通知敬业公司保安王学东,一会儿通勤车下去,让这辆通勤车从钢城路王母桥过水路面上过一趟,试试能否过去。王学东随即当面转告刚接班的敬业公司保安张桃。6时42分,事故车辆驶至滹沱河南岸,张桃移开3个隔离路锥;6时43分25秒,任国增驾驶车辆沿双黄线进入漫水路段,行驶过程中路面水深逐渐增加;6时43分30秒,车辆稍向东转向,行进过程中水流浪涌和紊动现象明显,车辆逐渐偏移至路面东侧;6时43分42秒,车辆碾压到路面东外侧不规则形状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产生颠簸、晃动;6时43分52秒,驾驶人向左纠正方向;6时43分53秒车辆右前轮驶出路基,车身向路外倾斜,随即侧翻落入水中。

事发时,事故车辆车内人员共51人,其中驾驶员1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员工50人。落水51人,获救37人,死亡14人。

【乘客砸窗自救,部分乘客被水冲走】

事故车辆落水后,在水流作用下逐渐转为“头东尾西”,半浮于水面,同时车内进水、车身逐渐回正下沉,乘客砸开车窗、推开顶部逃生窗进行逃生自救和互救,部分乘客被水流冲走。6时59分,附近工地值守人员听到呼救后,联系钩机司机前往事发地点开展先期救援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7时05分左右,平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调集的救援力量分别到达现场展开救援,至 7时45分,51名遇险人员中39人获救,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2人失联。

救援队伍利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声呐等救援设备全力搜救。10月11日13时56分,第1名落水失联人员被打捞上岸,至下午18时35分,共打捞出11名落水人员(全部溺亡)。10月12日14时28分,最后1名落水失联人员(已溺亡)被打捞上岸,救援行动结束。

(事故救援现场图片)


事故原因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行经漫水路段时,驾驶人未停车察明水情,冒险驶入,在水流、路面颠簸等影响下,未能及时修正车辆行驶方向,致使车辆驶出路外翻车落水。

1.管控卡点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

事发当日,事故车辆行驶至交通管控卡点后,王吉平作为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执勤人员,对张尚雁挪开隔离路锥的行为不但未予以制止,而且主动挪开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韩腾宇、张恒作为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辅警,未制止现场违法行为,放任车辆违法通行。

2.敬业公司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

断交管控期间,敬业公司有关人员组织铲车驶入禁行路段,清理漫水路面,以便通勤车辆涉水通行;事发当日,敬业公司车队队长张尚雁挪开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

3.任国增违法行驶。

事发当日,任国增为绕避拥堵,逆向行驶至管控卡点,现场人员挪开隔离路锥后,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

(车辆被打捞出水)


三、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4人):

平山县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人)。盖明忠,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现任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对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路段违法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平山县委、县政府(3人)。1)梁晨东,中共党员,平山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局。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对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知情、不掌握,对该局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指导监督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崔勇,中共党员,平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局交警队伍建设管理不到位,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该局执行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知情、不掌握,对该局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指导监督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靳军,中共党员,平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10月7日虽在事故路段现场办公,提出禁行明确要求,但督促检查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二、公安(含交警、辅警)8人

(1)追究刑事责任(2人)。

1)韩腾宇,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前当班执勤,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制止事故车辆通行。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2)张恒,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前当班执勤,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制止事故车辆通行。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2)处分(6人、含解聘2辅警)。

1)晋晓冬,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四级警长。负责事故路段南端交通管控任务,未严格执行防汛禁行规定,对该中队执勤人员放行事故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驶入禁行路段的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2)王志亮,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甸中队中队长,负责事故路段南端交通管控任务,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开展督导检查,对执勤人员脱岗行为失察,对执勤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未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新伟,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县防汛办下达的对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重视,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下属中队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崔国强,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虽在10月9日作出车辆禁行决定,但对交警大队断交管控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和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交通运输(7人)

追究刑事责任(1人)。王吉平,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长,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处分(6人)。

1)王吉平,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中队长。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2)李秋生,群众,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七中队队员,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紧急执勤情况下,未履行有效请假手续,在没有他人替班情况下,于10月10日22时许脱离执勤岗位直至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中级工。

3)李建伟,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未能查处迅捷公司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安排部署不力,只在事故路段南端安排执勤人员,在县防汛办多次发文告知泄洪流量不断加大情况下,未做出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未发现制止下属中队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4)张志军,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对事故路段未取得合法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焦彦虎,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该局承担的适时断交任务督导检查不到位,对该局执勤人员违反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失察失管,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吴月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桥西大队五中队队长,负责辖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燕赵公司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监控人员配备不足、违规运营、对车辆疏于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其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7人)。

1.任国增,群众,事故车辆驾驶员,冒险驾驶敬业公司通勤车违法驶入漫水路面导致事故发生。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晓红,群众,燕赵公司法定代表人(燕赵公司是事故车辆所有人)。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锡海,群众,事故车辆实际承包经营人,雇用任国增驾驶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董建平,群众,迅捷公司法定代表人(迅捷公司是事故车辆临时包车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张尚雁,群众,敬业公司小车班负责人,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违规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事发前电话告知王学东挪开事故路段滹沱河南岸岸边路锥。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张桃,群众,敬业公司保安,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学东,群众,敬业公司保安,事发前通知张桃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石家庄市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10.11”车辆落水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2.车辆乘车人情况。

3.车辆投保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建设背景。

2.事故路段建设情况。

3.事故路段现状。

4.事故路段上游水流情况。

5.事发时事故路段漫水情况。

6.事故路段交通管控情况。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公司)

2.平山县迅捷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

3.事故车辆实际承包经营人吴锡海

4.敬业公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有关因素分析

(一)有关因素的排除

(二)车辆技术状况分析

(三)事故路段现状分析

(四)水流作用影响分析

四、事故原因

1.管控卡点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

2.敬业公司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

3.任国增违法行驶

五、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层面

1.迅捷公司

2.燕赵公司

3.敬业公司

(二)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

1.交通运输部门

2.公安部门

3.平山县委、县政府

4.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10人)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

1.平山县交通运输局(5人)

2.平山县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人)

3.平山县公安局(6人)

(三)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四)强化防范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

(五)强化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

 

2021年10月11日6时43分,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大客车(冀AY5228)通过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临时绕行便道漫水路段时发生落水事故,造成14人溺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和省委书记王东峰、时任省长许勤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现场救援处置,不惜代价搜救失联人员和救治受伤人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妥善处理善后,确保安全稳定。许勤、袁桐利、张超超、刘凯等省领导即到事故现场指挥调度,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石家庄市及时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等各项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别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1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和石家庄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的省政府石家庄市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10·11”车辆落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存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提出了责任追究建议。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相关企业人员和管控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挪开隔离路锥放行车辆,驾驶人冒险驶入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漫水路段,受水流、路面颠簸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有效控制车辆,引发的一起通勤车载客运输落水重大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1日6时05分,任国增驾驶事故车辆从停车场发车,依次在6个上客站点停靠,共搭载50人,均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职工。6时37分03秒,车辆行驶至平山县钢城路安通机动车检测站北约150米处开始逆行,6时38分35秒,逆行至事故路段南侧管控卡点①后停车,任国增询问敬业公司车队队长张尚雁前方漫水路段能否行车,张尚雁未明确答复,随后离开2分21秒后又回到车前告知任国增“觉得没事”。6时41分18秒,张尚雁移开第一排的2个隔离路锥,随即又移开第二排的1个隔离路锥,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王吉平也随即将身边的2个隔离路锥移开,将车辆放行,平山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2名执勤辅警韩腾宇、张恒在执勤车上看到车辆通过但未予以制止。同时,张尚雁电话通知敬业公司保安王学东,一会儿通勤车下去,让这辆通勤车从钢城路王母桥过水路面上过一趟,试试能否过去。王学东随即当面转告刚接班的敬业公司保安张桃。6时42分,事故车辆驶至滹沱河南岸,张桃移开3个隔离路锥;6时43分25秒,任国增驾驶车辆沿双黄线进入漫水路段,行驶过程中路面水深逐渐增加;6时43分30秒,车辆稍向东转向,行进过程中水流浪涌和紊动现象明显,车辆逐渐偏移至路面东侧;6时43分42秒,车辆碾压到路面东外侧不规则形状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产生颠簸、晃动;6时43分52秒,驾驶人向左纠正方向;6时43分53秒车辆右前轮驶出路基,车身向路外倾斜,随即侧翻落入水中。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①南侧管控卡点于10月6日晚23时开始布设,平山县交警大队和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分别派员执勤。事发时,该点执勤人员为:

平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机动中队2名辅警,韩腾宇、张恒,2人在执勤车内;平山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勤人员王吉平,另一名执勤人员李秋生临时有事未在岗。另外,敬业公司车队队长张尚雁在管控现场。

事故车辆为金旅牌蓝白色大型客车,车牌号冀AY5228,所有人为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质量18000㎏,外廓尺寸11.99m×2.54m×3.75m,整备质量13350㎏,额定载客55人,出厂日期2012年3月,注册登记日期2012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4月28日。

2012年4月20日,事故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石字130101225534号,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车辆技术等级为壹级,2021年6月3日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乘车人情况。

事发时,事故车辆车内人员共51人,其中驾驶员1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员工50人(男性33人、女性17人),常住地均为石家庄市平山县。落水51人,获救37人,死亡14人(男性11人、女性3人)。

3.车辆投保情况。

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均在有效期内。其中,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公司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100万元/座。

4.车辆实际运营情况。

经查,事故车辆主要从事包车客运活动。2021年10月8日、9日、11日,平山县迅捷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平租用该车从事敬业钢铁有限公司通勤车业务(10月10日未通勤),行驶区间为平山县费城国际小区至平山县南甸镇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往返行驶里程约56.2公里,均途经事故路段。

其中,10月8日行驶时间为早班6:24—7:26,晚班17:07—18:22;10月9日行驶时间为早班6:22—7:27,晚班17:04—18:24;10月11日,早上6:22从费城国际小区出发,6:43行驶至事故路段落水,行驶里程约10公里。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任国增(曾用名任无恨、任无根),男,50岁,住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大吾乡,无固定工作单位,主要从事车辆驾驶工作。驾证档案编号130100776167,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24年3月4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号132335197108060718,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事发时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

(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建设背景。

事故路段为钢城路滹沱河大桥工程在建期间为解决断交绕行而修建的一条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绕行便道。2019年4月10日,平山县政府决定实施钢城路滹沱河大桥项目,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因钢城路在滹沱河大桥施工期间需要中断交通,不能满足当地企业和社会通行需求,应敬业公司等方面要求,滹沱河大桥施工区域断交之前,先行修建了一条临时便道,即事故路段。经查,已报批的滹沱河大桥工建设项目不包括事故路段。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作为钢城路滹沱河大桥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临时绕行便道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2.事故路段建设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黄壁庄水库上游库尾区,上距岗南水库大坝15公里左右,下距黄壁庄水库大坝13公里左右,于2021年4月2日开工建设,10月1日开始通车,南北走向,横跨滹沱河主干河道,全长1.309公里,南端起点顺接王母村西钢城路,北端终点顺接东李坡村南钢城路。路基宽17米,路面宽16米,双向4条车道,路面结构为5厘米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18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5厘米水泥稳定砂砾底基层,下设预制混凝土排水涵管。

事故路段示意图如下:

3.事故路段现状。

10月6日起,事故路段开始漫水,受水流冲刷、浸泡和车辆碾压等影响,漫水段路面多处沥青发生翘曲剥离,对行车造成“托底”影响。10月10日7时30分至8时30分左右,敬业公司保卫科科长崔海伟组织铲车将漫水路段局部翘曲、剥离的沥青混凝土面层铲除。经现场勘查,被铲掉沥青的路面面积约1674㎡,路东侧外车道残余不规则形状的沥青面层约88㎡。路面沥青被铲后露出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见下图。

4.事故路段上游水流情况。

受10月4日开始的强降雨和上游河道来水影响,岗南水库和黄壁庄水库水位持续上涨。按照防汛工作安排,10月8日9时岗南水库开始防汛泄洪、提闸放水,初始流量为35m3/s;10月8日17时起,流量加大至100m3/s,10月9日11时起,流量加大至150m3/s,10月9日18时流量加大至200m3/s,10月10日16时流量加大至230m3/s至事发。

5.事发时事故路段漫水情况。

10月11日,事发当时,岗南水库泄水流量230m3/s,支流温塘河流量约1m3/s,经水利部门分析测算,事发时事故路段滹沱河流量约215m3/s。经现场勘测,事发时漫水路面南北方向水面宽约248米,落水点处路面水深约0.5米、河道内水深约3.4米。

6.事故路段交通管控情况。

(1)安排部署情况。

10月5日,平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下发通知[1],当天21时全县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0月6日,县防汛办向平山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安排专人对过水路面处的水位进行观测,适时采取断交措施”。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李永来在微信群下达执勤通知,要求执勤人员密切观察水位情况及时管控过往车辆并适时采取断交措施。

同日22时40分许,县防汛办向平山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安排专人同县交通运输有关人员对接,并组织警力配合县交通运输局适时对跨滹沱河钢城路过水路面地段采取断交措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将通知拍照后发到“PS应急指挥中心”微信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人员张彦雷用微信将通知转发给交警大队长刘新伟,并用办公室座机告知刘新伟关于交警大队要在王母桥(实际为临时绕行便道,当地人称为王母桥)南北两侧上岗的内容。刘新伟让张彦雷通知机动中队、南甸中队分别到王母桥南北两侧上岗。张彦雷用办公室座机向机动中队长晋晓冬、南甸中队长王志亮进行传达,并用微信将通知转发给晋晓冬、王志亮。

此后,从10月7日至事发,县防汛办逐日向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对事故路段漫水情况进行观测并适时采取断交措施。

10月7日上午,平山县县长靳军到钢城路滹沱河段实地调研过水路面断交及道路通行情况。要求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做好过水路面断交和24小时值守工作,安排专人引导过往车辆有序绕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王母旧桥进行安全检测,确保通行安全;平山镇负责对王母村村内街道进行清理,确保道路通行顺畅;敬业集团负责组织员工错峰上下班,通知敬业中学返校师生绕行路线,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10月9日9时,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崔国强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组织召开交警大队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进行断交,过往车辆禁止通行。当日13时,县公安交警大队长刘新伟电话通知机动中队长晋晓冬、南甸中队长王志亮,所有车辆禁止通行。

(2)管控期间车辆绕行路线。

事故路段断交管控期间,钢城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车辆的绕行路线为:钢城路—王母村道—孟王线王母桥—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的绕行路线为:钢城路—孟王线王母桥—滹沱河北岸砂石路—临时绕行便道—钢城路。绕行路线示意图如下:

(3)管控卡点布设情况。

从10月6日晚23时开始,县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执勤人员,分别在事故路段南、北两侧设置管控卡点,南卡点设在钢城路与王母村道交口,北卡点设在事故路段滹沱河北岸岸边。南、北卡点分别由县公安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南甸中队负责执勤,每班2人。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同步派出执勤人员,同县公安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一道在南卡点执勤,每班2人;未在北卡点安排执勤人员。

(4)敬业公司应对情况。

10月7日,敬业公司办公室在公司微信群先后3次发布信息:

因王母桥桥面积水,现政府已管控,全面禁止通行,所有通行钢城路的车辆请绕行沙东路或王母村旧桥;根据王母桥断交情况,为保证员工按时上下班,办公室增加运行班车及临时宿舍,所有往返平山方向人员,尽量乘坐班车,小车非必要不通行,通行小车请绕行沙东路。

10月7日开始,敬业公司保安和车队司机到王母桥断交区域,引导本公司车辆通行。10月11日,事故发生前,张尚雁、王学东和张桃在事故路段南侧管控卡点附近。

(5)断交后事故路段车辆通行等情况。

经查看视频和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事故路段全面断交后,从10月9日13时至当晚24时,共通行车辆72辆次,其中由南向北通行30辆次,含大型客车18辆次、工程车辆4辆次、小型汽车8辆次;由北向南通行42辆次,含大型客车27辆次、工程车辆3辆次、小型汽车9辆次、货车3辆次。

10月10日,全天共通行车辆36辆次,其中由南向北通行18辆次,含大型客车9辆次、小型汽车5辆次、4辆次因夜晚光线原因无法确定车辆类型;由北向南通行18辆次,含大型客车9辆次、小型汽车7辆次、2辆次因夜晚光线原因无法确定车辆类型。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公司)。

成立于2002年6月7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红,总经理王逸飞,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王星雅,注册资本1000万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冀交运管许可石字130000000104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为止);公司配备专职安全员4名、动态监控员1名,客车90余台,主要从事包车客运活动。

2.平山县迅捷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

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平山县平山镇冶河明珠六区7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320021054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建平,安全负责人李龙龙。注册资本350万元,经营范围:会议接待服务、汽车客运服务(仅限迅捷公司内部通勤)。迅捷公司现有大客车15辆,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其中10辆为公司自有车辆,5辆为租赁他公司车辆(纯电动)。截止事发当日,迅捷公司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3.事故车辆实际承包经营人吴锡海。

吴锡海,男,群众,56岁,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2021年10月8日、9日、11日,雇佣任国增驾驶事故车辆,参与迅捷公司承包的敬业钢铁有限公司通勤业务。

4.敬业公司。

成立于2002年1月5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平山县南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343451044,法定代表人焦智维,注册资本10亿元,营业期限2002年1月5日至2052年1月4日,主要产品有螺纹钢、中厚板、热卷板等,年生产能力600万吨,员工约13000人,下设办公室等28个厂部室。其中办公室负责安全保卫、厂区范围交通管理和通勤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主任刘玉生;办公室下设保卫科等5个科室及另设小车班,保卫科147人,科长崔海伟;小车班10人,队长张尚雁。

(六)敬业公司、燕赵公司、迅捷公司、吴锡海、任国增在通勤业务上的关系。

2019年12月30日,迅捷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敬业公司签订《通勤班车运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迅捷公司“必须拥有同时满足甲方现有乘车人数600人以上乘坐的车辆,并根据实际车辆人数调整车辆,必须保证人人有座”,敬业公司按实际乘车人数3.29元/次结算乘车费用。承包合同中敬业公司作为甲方主要负责安排通勤车的运营时间、停靠站点、运行线路、增减车次车辆等,同时对迅捷公司车辆运营进行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迅捷公司作为乙方在录用、更换驾驶员需同甲方进行审核、沟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向甲方备案等内容。

此后,迅捷公司安排15辆客车(均为非营运性质)作为通勤车辆使用。敬业公司小车班负责通勤车辆监督。

2021年10月8日,因敬业公司通勤乘车人数增加,迅捷公司现有车辆无法满足敬业公司通勤需求,迅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平通过吴锡海联系并租用了7辆客车(其中包括燕赵公司的1辆客车,即事故车辆)为敬业公司提供通勤服务,双方仅做口头协议未签订包车合同,吴锡海负责提供车辆和驾驶员(其中包括任国增),迅捷公司按500元/趟次向吴锡海支付包车费用。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车辆落水后,在水流作用下逐渐转为“头东尾西”,半浮于水面,同时车内进水、车身逐渐回正下沉,乘客砸开车窗、推开顶部逃生窗进行逃生自救和互救,部分乘客被水流冲走。6时59分,附近工地值守人员听到呼救后,联系钩机司机前往事发地点开展先期救援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7时05分左右,平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调集的救援力量分别到达现场展开救援,至7时45分,51名遇险人员中39人获救,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2人失联。

平山县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平山县委县政府及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负责同志参与救援处置工作,下设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等7个工作组。

许勤、袁桐利、张超超、刘凯等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调度,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石家庄市迅速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等各项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别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工作。省、市两级调集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以及蓝天救援队、保定直隶、鹿泉八方、赵县蚂蚁等9支社会应急力量,出动救援人员3146人次,调配各类主要救援装备365台(条)。

救援队伍利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声呐等救援设备全力搜救。10月11日13时56分,第1名落水失联人员被打捞上岸,至下午18时35分,共打捞出11名落水人员(全部溺亡)。10月12日14时28分,最后1名落水失联人员(已溺亡)被打捞上岸,救援行动结束。


三、有关因素分析

(一)有关因素的排除。

经分析鉴定,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超速驾驶以及天气因素影响,14名死者无机械性损伤,均为溺水死亡。

(二)车辆技术状况分析。

经北京正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事故车辆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

(三)事故路段现状分析。

事发当时,事故路段的路面为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路面漫水,抗滑性降低,行驶车辆与路面的附着力减小,路东外侧车道残余不规则形状的沥青混凝土面层造成行车颠簸晃动,降低了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增大了驾驶操控难度。

(四)水流作用影响分析。

事故车辆涉水行驶过程中,车身受浮力、紊流以及颠簸影响,车辆与地面间摩擦力减小,同时左侧受到由西向东流水压力,事故车辆合外力方向为北偏东方向。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事故车辆产生向右前方偏离的趋势。


四、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行经漫水路段时,驾驶人未停车察明水情,冒险驶入,在水流、路面颠簸等影响下,未能及时修正车辆行驶方向,致使车辆驶出路外翻车落水。

1.管控卡点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

事发当日,事故车辆行驶至交通管控卡点后,王吉平作为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执勤人员,对张尚雁挪开隔离路锥的行为不但未予以制止,而且主动挪开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韩腾宇、张恒作为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辅警,未制止现场违法行为,放任车辆违法通行。

2.敬业公司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

断交管控期间,敬业公司有关人员组织铲车驶入禁行路段,清理漫水路面,以便通勤车辆涉水通行;事发当日,敬业公司车队队长张尚雁挪开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

3.任国增违法行驶。

事发当日,任国增为绕避拥堵,逆向行驶至管控卡点,现场人员挪开隔离路锥后,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


五、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层面。

1.迅捷公司。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长期违法从事敬业公司通勤业务。在事故路段断交管控期间,组织有关通勤车辆违规通行。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违法包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运输业务。

2.燕赵公司。

未依法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事故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缺失;运营期间未按规定签订包车合同、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将事故车辆对外承包后,动态监控流于形式,对承包经营者擅自更换驾驶员等违规行为失管失察;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卫星定位及车载智能视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3.敬业公司。

将公司通勤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迅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迅捷公司实施有效监督,迅捷公司违法从事本公司通勤业务问题长期存在;断交管控期间,对公司职工违反禁行规定、通勤车违规涉水通行、公司职工组织铲车清理漫水路段损坏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及路面标线被破坏等问题失管失察。

(二)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

1.交通运输部门。

1)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部署不到位,执勤点布设不够科学合理,且未在事故路段交通管控北卡点安排执勤人员;道路交通管控责任落实不力,断交管控期间,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管控,仍有大量社会车辆通行,还存在缺勤脱岗问题,对有关人员组织铲车驶入禁行路段清理漫水路面沥青的行为未予制止;事发当日,个别人员对现场违法行为不但未予以制止,且主动挪开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未能查处迅捷公司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2)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

对事故路段未取得合法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3)平山县交通运输局。

对事故路段断交管控工作不够重视,安排部署不到位,对综合执法大队和公路工程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其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

4)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桥西大队。

对燕赵公司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监控人员配备不足、违规运营、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

2.公安部门。

1)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其下属南甸中队、机动中队。

管控措施不到位,执勤点布设不够科学合理;道路交通管控责任落实不力,断交管控期间,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管控,仍有大量社会车辆通行,还存在脱岗问题,对有关人员组织铲车驶入禁行路段清理漫水路面沥青的行为未予制止;事发当日,未能依法制止相关人员挪移隔离路锥以及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的违法行为。

2)平山县公安局。

对交警大队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存在问题失管失察。

3.平山县委、县政府。

对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和有关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失管。

4.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平山县落实防汛安全属地责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10人)。

1.任国增,群众,事故车辆驾驶员,冒险驾驶敬业公司通勤车违法驶入漫水路面导致事故发生。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晓红,群众,燕赵公司法定代表人(燕赵公司是事故车辆所有人)。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锡海,群众,事故车辆实际承包经营人,雇用任国增驾驶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董建平,群众,迅捷公司法定代表人(迅捷公司是事故车辆临时包车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张尚雁,群众,敬业公司小车班负责人,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违规通过卡口,驶入禁行路段。事发前电话告知王学东挪开事故路段滹沱河南岸岸边路锥。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张桃,群众,敬业公司保安,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学东,群众,敬业公司保安,事发前通知张桃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王吉平,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长,事发前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韩腾宇,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前当班执勤,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制止事故车辆通行。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张恒,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前当班执勤,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制止事故车辆通行。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

1.平山县交通运输局(5人)。

1)王吉平,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中队长。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2)李秋生,群众,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七中队队员,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紧急执勤情况下,未履行有效请假手续,在没有他人替班情况下,于10月10日22时许脱离执勤岗位直至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中级工。

3)李建伟,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未能查处迅捷公司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安排部署不力,只在事故路段南端安排执勤人员,在县防汛办多次发文告知泄洪流量不断加大情况下,未做出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未发现制止下属中队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4)张志军,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对事故路段未取得合法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焦彦虎,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该局承担的适时断交任务督导检查不到位,对该局执勤人员违反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失察失管,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平山县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人)。

盖明忠,中共党员,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现任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对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路段违法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平山县公安局(6人)。

1)韩腾宇,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时当班执勤,对他人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行为未予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2)张恒,群众,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辅警。事发时当班执勤,对他人挪移路锥放行事故车辆驶入禁行路段行为未予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3)晋晓冬,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四级警长。负责事故路段南端交通管控任务,未严格执行防汛禁行规定,对该中队执勤人员放行事故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驶入禁行路段的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4)王志亮,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甸中队中队长,负责事故路段南端交通管控任务,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开展督导检查,对执勤人员脱岗行为失察,对执勤人员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未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新伟,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县防汛办下达的对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重视,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下属中队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放行社会车辆问题,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国强,中共党员,平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虽在10月9日作出车辆禁行决定,但对交警大队断交管控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和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桥西大队(1人)。

1)吴月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桥西大队五中队队长,负责辖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燕赵公司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监控人员配备不足、违规运营、对车辆疏于管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平山县委、县政府(3人)。

1)梁晨东,中共党员,平山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局。

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对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知情、不掌握,对该局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指导监督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崔勇,中共党员,平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局交警队伍建设管理不到位,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对该局执行事故路段适时断交任务不知情、不掌握,对该局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指导监督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靳军,中共党员,平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期间,10月7日虽在事故路段现场办公,提出禁行明确要求,但督促检查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和责任情况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建议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平山县委、县政府向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崔海伟,中共党员,敬业公司办公室保卫科科长。违反防汛禁行规定,断交管控期间,组织铲车驶入禁行路段清理漫水路段损坏的沥青混凝土面层,路面标线被铲掉;引导本公司通勤车违规通行。建议由敬业公司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并处上年度收入80%罚款。

2.刘玉生,中共党员,敬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分管保卫科。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保卫科的工作失管失察;断交管控期间,安排保卫科科长崔海伟判定涉水路面通车条件、清理漫水路面,组织本公司通勤车违规通行。将公司通勤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迅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迅捷公司实施有效监督,迅捷公司违法从事本公司通勤业务问题长期存在,直至事故发生。建议由敬业公司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办公室主任职务,并处上年度收入80%罚款。

3.张全庆,中共党员,敬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部长。负责对敬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刘玉生的工作进行监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敬业公司办公室保卫科及车队的工作失管失察。建议由敬业公司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纪检部部长职务,并处上年度收入80%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迅捷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对迅捷公司及安全负责人李龙龙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对迅捷公司违法从事敬业公司通勤业务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2.燕赵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对燕赵公司及总经理王逸飞、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王星雅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3.敬业公司。对迅捷公司违法从事本公司通勤业务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敬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焦智维、办公室主任刘玉生实施行政处罚。对敬业公司通勤业务及车队、保安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全面排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10月9日、10日,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平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相关执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管控,断交期间仍有大量社会车辆通行等问题,建议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10·11”车辆落水重大责任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不断建立健全部门间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构建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共治合力,坚决堵塞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二)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运营,不断增强守法遵规意识,杜绝客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在执行运输任务前须与用车单位(人)签订正规用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用车单位在签订用车合同前要严格审查车属企业的运营资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加强车辆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以科技手段提升企业对车辆的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恶劣天气、临水临崖、涉水路段等复杂环境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坚持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违规运营、以包代管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通勤车的报备及管理,加强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二是坚持精准治理,进一步强化临时路、自建路建设管理,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未经审批的临时路、自建路开展评估,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应严格禁止机动车通行,允许机动车临时通行的,应加强现场秩序管理。三是强化交安设施管理,切实提升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对涉水涉河、临崖、临坡、临时道路等特殊路段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完善道路交安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防护到位、管理到位。在相关单位办理道路客运经营手续时,对行驶线路长期涉及临水临崖路段的,应要求客车配备救生设施,客运企业应增加路线的风险辨识,对经常涉及临水临崖路段运行的,应加强救生设施配备和检查。

(四)强化防范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风险意识,提升安全事故隐患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对因道路建设、防汛泄洪以及特殊天气影响道路通行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区域生产生活需求,统筹布局,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交通组织方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管控要求,该断交要严格断交,确保断交绕行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对违反断交绕行禁令的车辆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查处举报案件,落实举报奖励,营造全员参与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五)强化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

各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审管衔接,健全完善企业登记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市场监管机制,组织对“双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大客车注册登记和营运许可协同监管机制,坚决杜绝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的企业大量购置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将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推送给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及时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推送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监督运输企业在开展业务前按要求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对违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 《平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平汛〔2021〕24号)。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据平山县气象台10月5日17时发布:10月3日凌晨到10月5日17时我县出现降雨天气,最大降雨量出现在北冶乡,为145.9毫米,雨量站100毫米以上的点17个,80毫米至100毫米的6个,目前降雨仍在持续。据县气象台预测,预计今天夜间我县阴有大雨,明天白天阴有中雨。由于近期降雨量较多,土壤含水量已经饱和,发生地质、山洪灾害可能性极大。经县防指研究决定,自10月5日晚9时起启动全县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请各级防汛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确保群众安全。

来源:河北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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